2024年12月2日,湖北省人社厅官网公布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湖北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起来看看吧!
通知中表明:
1、武汉市和省直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每月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的最高限额为22467元,最低限额为4494元。
2、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每月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的最高限额为20844元,最低限额为4097元。
3、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每月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的最高限额为20415元,最低限额为4007元。
各用人单位在申报2024年度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确保申报的数额在规定的上限和下限之间。如果申报的数额超过上限,将按照上限进行核定;如果申报的数额低于下限,将按照下限进行核定。
同时发布的还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2024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需要各用人单位及缴纳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1、省级部门将负责协调,并在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保费征收系统中统一设置2024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标准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档次(具体细节见附件)。对于已经按照2023年度标准申报了2024年度全年缴费工资的单位,其数据将被统一更新,并重新按照新的上限和下限进行调整。
2、对于已经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了2024年7月至11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可以选择重新申报这段时间的缴费基数。如果单位职工在2024年7月至11月已经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且缴费基数超出了2024年度的上限或下限,那么需要重新确定缴费基数。这一调整将由省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收系统中统一执行,并生成需要补缴的金额。根据这一规定进行的重新申报或基数调整,不会产生滞纳金。
3、在2024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公布之后,那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未能及时缴纳2023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他们可以在2024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内自行选择,并在2024年底前完成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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