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热点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8-21 分类:政务服务外包

在我们的社会大家庭中,残疾人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面临着诸多挑战,却始终怀揣着对生活的热爱与憧憬。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颁布了众多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小编整理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常见热点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热点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一、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如何界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残疾人”的具体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当前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就业创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以及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

四、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残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五、如何界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六、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什么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川薪税保目前可提供政务服务外包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人才培训、新业态用工、残疾人就业安置等专业全风控保障的人力资源服务解决方案。咨询四川省薪税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线客服QQ:860045838”或致电400-028-2820了解更多。

薪税保人力政务服务外包、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人才培训、新业态用工、残疾人就业安置

关注我们
400-028-2820

24小时服务热线

热门推荐
  • 天府招聘圈
  • 薪税保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