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知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还能有加班费吗?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1-15 分类:社保知识

因工作需求,单位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跟着小编来看看!

公司与劳动者采取的工时制度是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知识延伸:

1、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包含周末等休息日)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应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

企业用工知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还能有加班费吗?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就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此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具体来说:

(1)‌工作日或周末加班‌: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如果员工在工作日或周末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那么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部分延长的工作时间,公司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如果周末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也应按照这一标准支付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公司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这一规定与标准工时制下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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