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社局等4部门发布调整达州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8-28 分类:人事外包

各企业注意了!近日,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达州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6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达州市人社局等4部门发布调整达州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市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6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知识拓展: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呢?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对劳动者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经济补偿。

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高温津贴喃?

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时,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三、哪些人可以领取?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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